郑国安再婚后与亲生儿子郑凯疏远,20多年未见,直至去世时郑凯才回乡要求继承遗产。沈秀英是郑国安的再婚妻子,婚前育有三女,结婚后与郑国安共同购买了房产。郑国安晚年在养老院生活,沈秀英则经常探望他。因郑国安去世,沈秀英及其女儿负责了葬礼,沈秀英如今也已去世。郑凯随后起诉沈秀英的女儿,称她们对其父亲苛待,要求继承房产份额。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该房产属于郑国安与沈秀英的共同财产,郑凯与沈秀英的女儿共同继承其应得的遗产。由于此案涉及的遗产继承发生在《民法典》施行前,因此适用当时的《继承法》。根据法律规定,具备赡养责任的继承人如果未履行相关义务,在遗产分配时应当少分。法院认为郑凯作为唯一的亲生子,虽然具备赡养能力,却长期未能关心父亲的生活,未尽到赡养义务,因此其分配应减少。
郑凯对沈秀英母女的指控缺乏有效证据,法院未予采信。最终,一审法院决定郑凯可以继承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,驳回其他诉求。郑凯不满此判决,提出上诉,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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